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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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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办科教〔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科教〔2006〕4号)
 
 
各中等卫生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积极转变卫生职业教育办学观念,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突出对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面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做好卫生职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保证上海卫生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卫生职业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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