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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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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11-02
【实施日期】 2006-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日
政发[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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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三)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外经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

  (六)物价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等情况。

  (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总体情况。

  (八)科技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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