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6-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坟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杜绝新的乱葬滥埋,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不保留骨灰。丧属要求对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湖(江)等不保留的形式进行处理的,遗体火化时由丧属申请,骨灰可暂寄存在殡仪馆内,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植树或撒入湖(江)等。
  二、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安葬(安放)的,领取骨灰时应出具村(居)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