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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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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36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6-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底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经办机构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牧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基本形成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针、目标和原则,2006年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在我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达到100%。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修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前三年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2007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这项新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要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二要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必须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体现互助共济性质。三要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要以旗县为单位统筹,形成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牧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要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牧民受益,得到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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