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交通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据此,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港规(2006)276号文),各码头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近日,交通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进一步明确了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为更好地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和核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查对象 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是指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超过码头设计船型船舶的码头。 二、关于核查码头的限制年限 列入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范围的码头应严格按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15年的年限控制。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