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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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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6-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6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一个时期,我市传销活动出现反弹迹象,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到“平安枣庄”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枣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集中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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