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城市环境质量,我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城市环境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会同市经委、规划、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2)和有关法规及规章进行审核,提出会审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并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企业供应。施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施工企业应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收入质量保证资料,放在施工现场备查。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应明确供货质量、交接及计量方式、浇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购销合同规定生产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具备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应进行原材料常规检验和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外,还应在市建委派员见证监督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一)正常情况下,生产的各品种预拌混凝土每年至少做一次产品型式检验; (二)当生产工艺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其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重新检验; (三)停产三个月后重新生产,其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重新检验; (四)当某一品种预拌混凝土在工程使用中发生质量事故,其原材料和该品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重新检验。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和拌和物性能等指标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检验结果应存档备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生产企业必须对每个单位工程各批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上应注明供货单位、使用单位、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坍落度、合同编号、混凝土标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编号、供货数量、供货日期、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编号、其它技术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