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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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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再[2006]460号
【发布日期】 2006-11-04
【实施日期】 2006-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再[2006]4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为贯彻实施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税局就有关政策执行和操作性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文件加以明确。7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执行。经过近几个月的实际操作,各局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尽快解决问题,经市局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区县局反映,新政策中个体工商户的减免方式和额度变动较大,并且对2005年底以前审批未执行到期的从今年起改变减免税方式,个体户反响较大。

  针对这一问题,市局已两次向总局书面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并与市劳动局一起,以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目前,劳动部正在积极向国务院反映。

  二、减免税具体操作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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