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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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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6]617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1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的贯彻意见。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认定和审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
  (二)福利企业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深圳市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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