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4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划拨程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含开发区)所有取得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