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接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监督检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六)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组织起草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全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协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