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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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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简化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提出了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这个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国家规定筹措、拨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和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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