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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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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体人〔2006〕715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体人〔2006〕715号



各区、县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以及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06年度本市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区、县体育局系统及体教结合学校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中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教练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上一年度已申报,但经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如在本年度未取得新的较为重要的业绩,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具有体育院、系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参加上海市体育局组织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岗位实绩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训练业绩符合规定要求。
  学历或资历两者之一未达到《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规定要求,但符合沪体人(1994)437号文规定的破格条件者,也可申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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