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6号



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四川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提出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产粮大县(市、区)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非产粮大县(市、区)以及边远山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332”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粮油加工、物流园区建设,构建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四川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倾斜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省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突出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带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仓储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严格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和必要的仓容规模。除中储粮公司直属库外,凡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面向社会提供粮食、食品仓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