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兰政发【2006】9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省政府甘政发(2005)59号)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是: (一)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 (二)公共交通; (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