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教育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工作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