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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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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方府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6-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定程度得到缓解。但由于我县是新试点县,在起初制定方案时,担心基金透支,把起付线定得偏高、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得稍低,造成基金沉淀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的程度。为了进一步推动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更大效益,结合我县前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省卫生厅的指导意见,参考临近县(市)的方案,决定对《大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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