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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6-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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