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