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国税局、西宁海关、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结合《加快振兴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5号)精神,现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