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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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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国税局、西宁海关、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结合《加快振兴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5号)精神,现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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