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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6]196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粮食风险的能力,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粮食市场波动、供应紧张形势下的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兰州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预案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行动的运行机制,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贯彻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分级响应,依法果断处置,及时防止、抵御、消除粮食供应不安全因素,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粮食应急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决策程序办事。
  第六条 凡从事粮食生产,收购、储运、加工、批发、销售的各种经营者都有履行本预案的义务。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和运输能力时,有关单位、企业及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七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一周内涨幅在20%-30%或市内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
  (二)紧张状态。粮食价格持续一周涨幅超过30%,或市内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一50%,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等重点地点、地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一周涨幅超过50%,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全市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一周涨幅超过100%,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成立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下设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九条 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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