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该条例若干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