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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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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233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该条例若干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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