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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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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6〕2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汽车产业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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