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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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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2006]8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有关区县经委: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提供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收证明单》,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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