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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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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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