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