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2 工作机构 2.4 市州、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7.4。 (3)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市州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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