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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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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8
【实施日期】 200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八日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献身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积极性,繁荣科学技术事业,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学类论著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设立由有关领导和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市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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