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郯政发〔2006〕69号 郯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郯各单位: 《郯城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郯城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热力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是城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物价、土地、环保、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供热科学技术和供热科学理论的研究与应用,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科学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专业规划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在郯城建成区内,不得新上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须在限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原有分散锅炉,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