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问题,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