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妇女儿童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新生的生产力。妇女儿童问题解决得如何,不仅关系青海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青海未来的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儿童工作,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把妇女儿童事业与青海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问题作为重要职责,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把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把广大儿童抚育好、培养好,在建设小康社会、平安青海、和谐青海的伟大实践中,努力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进展情况,总结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快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资源,加强协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