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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卫科教发(2006)3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所规定内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不低于90%;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不低于90%。
  二、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评估指导和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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