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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11-09
【实施日期】 2006-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市政府对2004年印发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04)1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体现。它对于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尽快构建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狠抓预案的落实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以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49指挥场所保障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区、县(市)和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备案。
  (4)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县(市)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具体包括: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县(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调整为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驻沈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沈阳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领导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沈阳警备区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秘书长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突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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