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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民安〔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的通知
(粤民安〔200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精神,规范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行为,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工作中各地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安置处。

 

广东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民政部门的职责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退伍义务兵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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