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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6〕189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要求,我委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医药价格重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并派员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  二、检查的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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