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要求,我委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医药价格重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并派员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