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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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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综〔2006〕311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繁荣和农民的健康,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事业经费不足、卫生人才缺乏、农民医疗缺乏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农村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一次会议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公共卫生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完善,建设适应闽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卫生人才支撑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为此,“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是:
  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和村卫生所的网底作用。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兴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合格的卫生所。建立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队伍合理,服务能力具备,管理制度健全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建立初步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降低各类传染病的发病率,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到2010年,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以上,新涂阳结核病人发现率70%以上,农村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60%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
  3、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才支撑体系。建立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形成具有生机活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农村卫生人才的用人机制。
  4、建立农村医疗初级保障体系。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率达75%以上。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认真实施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到2010年,全市10县(市、区)都达到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合格标准,并有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初保先进县(市、区)”标准。使广大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确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兴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对乡镇卫生院规模和内部设置进行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重点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要按照功能定位严格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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