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辖区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