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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经济适用房销售及租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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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保府办[2006]103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经济适用房销售及租赁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府办[2006]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经济适用房销售及租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保亭县经济适用房销售及租赁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及拆迁需要解决的住房问题,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工作,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和《保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县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和管理,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规划建设中拆迁实施的社会救助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以销售为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由县政府规划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租赁等管理工作,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管所)负责。

  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

  (一)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的本县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30元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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