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6〕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排)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排)水生产利润是指供(排)水经营者从事正常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供(排)水生产税金是指供(排)水经营者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供(排)水价格的核定原则及办法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