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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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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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