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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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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6〕46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实施日期】
200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6〕460号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2006]130号)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06年11月30日到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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