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协调、单位负责、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