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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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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6〕141号
【发布日期】 2006-11-11
【实施日期】 2006-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足、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强和消防警力严重缺乏等长期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任务,保障全市公共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落实依法治火的各项措施
  (一)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落实当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消防问题,制订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灾害事故联动预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并亲自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消防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重大消防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依法查处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同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报告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特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国务院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市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终综合考评内容,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消防工作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责任到位、保障有力、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统筹消防事业协调发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消防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研究、科学评估当地消防安全条件,把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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