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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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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6〕255号
【发布日期】 2006-11-12
【实施日期】 2006-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的审批、审核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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