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