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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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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27日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按照中省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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