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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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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重大战略部署的理解,坚定、自觉、主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通过土地“闸门”,把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节约利用资源、更加关注民生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继续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同时,努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全市上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和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土地政策和措施,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各区市、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普遍进行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措施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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