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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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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市政府决定,2007年在各县(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做好这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农村实际,建立符合农民意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方便百姓就医用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护农业生产力,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幸福指数。
  二、主要目标
  (一)2007年1月1日,全市17个县(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均参合率不低于80%,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
  (二)同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17个县(市)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到100%。
  (三)基金筹集顺利,报销程序简捷,信息公开透明,实现信息数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参合农民满意度较高。
  (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卫生人才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农村卫生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目标。
  (五)农民健康素质有所提高,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初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目标。
  (六)基金管理严格,运行安全,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实现“以收定支,钱帐分离,封闭运行,合理补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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