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