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市房管局关于在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公房出售后住宅区管理,提高居民自治管理意识,规范居民自治管理行为,建立公房出售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新机制,切实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建设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5)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