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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二OO七年度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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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经运行〔2006〕379
【发布日期】 2006-11-13
【实施日期】 2006-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二OO七年度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通知
 
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工业兴市”的实践证明,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积极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是我市工业科学发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切入点和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2006年我市企业的运营情况,现将2007年度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申报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
  2、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下降的;
  3、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利润连续下降的;
  4、当年亏损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能源消耗(煤、电、油、气)的成本支出增幅高于销售收入增幅的;
  7、近三年技术改造投入占固定资产的比重平均低于5%的;
  8、当年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低于2%的;
  9、统计报表不能实现网上直报的。
  二、申报审定程序
  1、企业填写《杭州市重点工业企业申报表》(附件1),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交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及2006年工作总结;
  (3)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各类资质证书复印件;
  (4)商标、品牌、认证、专利、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请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送市经委运行处。
  3、市经委根据评定标准,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产生建议名单。
  4、经市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具备网上直报条件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四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并公告。
  三、承担义务与政策享受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积极配合做好日常调研、领导考察等各项工作。
  3、重点企业的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材料要求
  1、凡涉及的数据属于统计指标的,按“在地统计”的原则,由统计部门确认;
  2、所有数据均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取消资格。
  3、申报表格应填写完整,缺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负。
  4、若既属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又归区、县(市)在地统计,则企业可自行选择上报途径,但应告知另一非上报部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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