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川办发[2006]47号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通过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供应形式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标准过高、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政策、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建设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 |